葡萄酒的进口清关6t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15 19:20:20

  6t体育前面写过进境水果的专题,葡萄酒和啤酒等也是民众的常见消费品,也就有想法也写一些这个专题,就以酒类作为主题,主要会以葡萄酒,或是啤酒举例。

  前面写的水果,虽然和一般食物有区别,不过也是吃的,水果等是自然成长的,正常来说没有人为的制造过程,虽然需要施肥和照料,更多的监管是从检验检疫的角度,产品没有经过二次加工。而像酒类等食品,可以说是一个制成品,虽然也要有检验检疫因素,但更多体现在食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等。

  也能发现从海关的监管角度,水果归属动植物检疫司,而酒类等食品归属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虽然重点只是写葡萄酒,不过作为同类型的其他酒类,到时如果需求,只需要做简单的转换,毕竟大部分的监管要求都是相同的。

  关于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在《食品安全法》第十章 附则,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于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而前面提到的水果,属于农产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过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也写到,食用农产品也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还有一个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里面写的是,食品,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虽然写酒类,以上还是从它开始的属性做一些介绍,毕竟有些法规的定义,不会具体到酒类,但一样对它发挥效力,这也是很容易被忽视的一块。像这些情况,专业人员肯定是了如指掌,不过作为关务人员,对一些专业领域的认知,有些会局限于常识。

  海关就葡萄酒的进口,有个部门公告即2010年第17号(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这算是海关对酒类进口一个正式的发文,其他主要根据食品预包装的标准,那我们对于酒类的认知,还是要从国内对酒类产品上市的一些标准来看。

  葡萄酒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标准号:GB/T 15037-2006,不过在备注中有一段线号公告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自2017年3月23日起,该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虽然有些人更认可进口葡萄酒,不过从产品标准来说,国产酒和进口酒只是产地的不同,只要在国内销售,你首先要符合国内的上市标准,海关在进口环节的监管,也是结合国内要求来执行的。

  也不知道这个推荐性标准的理解,市面上的酒类有多少能符合这个要求,达不到是否影响销售。我也尝试看一下标准的介绍,不过这标准的全文,官方渠道不提供在线阅读服务,原因是用到一些国际标准,涉及版权保护的问题。

  虽然官方的看不到,到网页搜索一下,还是可以看到很多免费可供阅读的,既然要写这个专题,自然也要先了解这个东西才行,看国标是绕不过去的。内容没有多少,很快可以看完,我主要关注两点,葡萄酒的分类,还有标签的规定。

  国家标准中有术语定义,有很多葡萄酒的名词,从这你可以看到平时酒类广告宣传的某种葡萄酒,它应该要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叫这个名字。

  其他酒类,在啤酒国家标准GB/T4927-2008,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不过它和葡萄酒都属于发酵酒,酒精度也都比较低。而如比较出名的*爹利名士属于白兰地,和*尼获加威士忌,和我们国内的白酒,属于蒸馏酒系列,他们有各自的标准号GBT 11856-2008和GBT 11857-2008。

  回到葡萄酒的产品分类,按色泽: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按量: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而起泡酒又分为:高泡和低泡。

  看完这个我也知道,干红的意思,不甜的红色的葡萄酒,而平静葡萄酒平时我们很少听到,只听过起泡的,其实就是一个习惯性叫法,没专门叫起泡就是平静,不用特别去标注出来。

  从前面提到的四个国家标准,我看到关于预包装的要求,都是写着按GB10344执行,最新标准是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不过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看到的是,这个最新的版本也已经废止,而且没有提示被那个替代。后面又找了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发现这个也废止,又找到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个标准号在平台搜索不到,不知道为什么,不过其他一些网页又可以找到,这就不去纠结,可以确定的是,酒类也是食品,要受这个标准的约束。

  在这过程看到了SN/T 1642-2005(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这个倒是可以直接在官网阅读,是以前质检总局制定的,主要是关于报检的事宜。

  前面说了一些看似没用的话,不过我自己觉得,对我还是有些作用,下来就算正式进入葡萄酒进口在海关的环节。

  商品的归类在中国主要依据《进出口税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年底会公布明年的最新版税则,这里顺便普及一下这个委员会的组成。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1987年成立,是国务院常设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任是国务院秘书长,委员由多个部委领导参与,由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开始是挂在海关总署,现在是在财政部。

  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的另一块牌子是财政部关税司,所以大家要知道,关税这事不是海关决定的,是国务院专门有个委员会来操办这事,这个委员会挂在财政部。

  回归主题说这个归类,食品基本都在第四类,即第十六章到第二十四章,而酒类在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这是一个大类区分,大家也都知道,商品归类是一件很严谨的事情,主要在于如果归类错误,会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这不是闹着玩。所以那怕一个商品有具体列明,明知道它就是归在这里,处于慎重言责,还是得做一些排除,尽可能避免那怕一点点风险的存在。

  这其实也不负责,就是在初步确定归类之后,还要把类注释,章注释,品目注释都看一遍,编码书有些写的比较简单,到海关网页可以看到更详细的说明。在就是请教有申报记录的公司或报关行,自己没有实际操作经验,那就参照别人的,这两步应该作为一个基本的操作,有利而无害,虽然有些没意思,但也是适宜的做法6t体育官方网站。

  第二十二章的细分,主要根据酒精含量,2201和2202都是不含酒精,2203是啤酒,2204-2205是葡萄酒、或相关,2206是其他发酵酒,2207就当是酒精,2209是白酒、白兰地、威士忌这些,2209就是醋了。

  我们就只看2204-2205,先简单说下2205、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味美思是什么鬼,刚看到是不知道,只能到网页搜索,味美思是一种以葡萄酒为酒基、加入芳香植物浸汁陈酿而成的加香葡萄酒,就当时加了东西的葡萄酒,关税很高,最惠国关税都是65%。

  还是重点说说2204、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税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先区分20.09的葡萄汁,简单的理解就是果汁。

  220410是葡萄汽酒,一般可以认为是前面提到的起泡葡萄酒,这时候发现先从标准来对葡萄酒有个认知,对于现在归类还是有帮助,这个编号没有进一步的细分。具体能否归入这个编号,还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的定义,看回GB/T 15037-2006写的是,葡萄汽酒,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类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不过看品目注释写的是,汽酒,这类葡萄酒中含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是在密封容器中最后发酵产生(原生起泡酒),或装瓶后人工充入(充汽酒)。好像和标准有些差异,对于这样看起来有些差异的,在通关环节自然按海关的标准来理解。

  220420又做了三个区分的编号,主要是从容积的大小做区别,按2升及以下(220421)、不超过10升(220422)、大于10升(220429)。我们结合日常见到的葡萄酒包装,普通的是750ml归入2升以下(220421),而橡木桶来说,按常见的标准225升来算,等于50加仑,也等于300瓶,归入大于10升(220429)。

  220430是其他其他酿酒葡萄汁(品目20.09以外的),也就是归到这里的,还不能叫酒,只能叫汁,因为20.09也有葡萄汁,所以需要是它的以外。

  归类是确定了,进口的税率也就知道,抛开220430的葡萄汁不说,在前面的四个编号中,有两个税率。220410和220421是14%,220422和220429是20%,如果是美国产地的,还要加征特别关税。增值税就不说,都是按13%,葡萄酒还要征收消费税10%,几个税号都一样。

  也就是说,就瓶装酒来说,超过2升的大瓶装,关税成本要比普通的包装多出6个点,这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利润空间。

  而对于橡木桶进口,虽然关税也是20%,不过还有后续的灌装作业,进口单价成本应该相对较低,只能说这是不同的作业模式。

  下面做一个税费成本的计算,以750ml瓶装酒为例,产地用法国,到岸采购价格以中等5欧元计算,现在是2024年01月,关税汇率以2023年第三个星期三,即2023年12月20日的官方汇率,欧元是7.79756t体育官方网站,折算人民币价格是38.9875元,取整按39元,这就是完税价格。

  关税14%:39*0.14=5.46元,关税是价外税,完税价格直接乘以税率就行。

  消费税10%:44.46/(1-0.1)*0.1=4.94元,完税价格39+关税5.46=44.46,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包括完税价格+关税,且消费税是价内税,价内税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就有先除后乘的计算。我们再以计算结果做个复核,即44.46+4.94=49.4,这其中消费税占总数的10%,完税价格+关税占总数的90%。

  增值税13%:49.4*0.13=6.42元,计税基础是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即39+5.46+4.94=49.4,有没发现刚好也是消费税那的49.4,前面这些内容也是普及了以下进口税费的计算知识。

  如果进口商是中转商,销售时会开出销项发票,那么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关税和增值税只能计入成本,从这个角度来核算,实际进口税费成本是26.67%和33.33%。

  商品申报要素,即根据商品规范申报,出了商品名称、商品编号,需要向海关申报的其他商品信息,不同商品需要申报的要素会有一些区别,普遍是要申报品牌和型号。有个参考原则是,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就是说海关主要基于这些监管需要,让收发货人提交这些信息要素。

  就葡萄酒来说,虽然商品编号子目有区别,作为一个大类他们的申报要素是相同的,我们就医2204210000为例,如下图。

  可以看出要申报的内容非常详细,1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2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3酒精浓度、4级别、5年份、6产地(最小子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7酒庄名称(中文及外文名称)、8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9包装规格(包装规格x每箱单位数、xx升/桶或xx升/集装)、10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可能是这个进口方式,有关介绍说到这是从《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1年版)才开始,之前并不需要申报这项内容,于是也了解到红酒的保税区灌装模式。

  开始我对这个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还是理解错了,以为是在葡萄产区的原液生产区,实际是指咱们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哈。意思是原液进口的方式下,是在保税区内的灌装企业加工成瓶装酒销往国内,还是继续原液进口到国内普通区域(即区外)来做灌装。

  而对于原瓶进口的,原瓶有品牌是指在国外发货的时候,就已经贴好品牌,无论这个什么品牌,还是到了保税区内再给瓶子贴上牌子。

  这里可能需要有个常识普及,就是大部分进口红酒,主要还都是通过保税区的运作模式,先进口到国内保税区存储。

  如果原瓶原品牌进来后就直接销售,也就是不做任何改变,那只要再仓储物流存放即可,而如果是有灌装作业、贴票的行为,这需要进到保税区内的加工厂,也就是拿到批文的自贸区或保税区葡萄酒灌装和生产项目。

  一个题外话是,有些进口葡萄酒,可能在报关单如实的申报,按保税区生产灌装,而酒瓶标签又标注原瓶进口,有浑水摸鱼的嫌疑。也有的说到,现在电商平台的有些进口葡萄酒展示,“默契”地不展示背标图片,长见识了。

  下来说海关的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葡萄酒,也包括其他酒类,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是R/S。

  上一篇写特殊物品的专题,已经介绍过这方面的内容,A是入境检验检疫,B是出境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属于海关监管,即是法检商品,要落实检验检疫这件事。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说的是实施检验检疫这项业务时,要实施的是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是落实的具体方式。

  这也明确了,进口葡萄酒需要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管,后面提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是进出口商备案,以及各种卫生证明,是前后呼应的,下来主要就是就这方面的内容来说,这里就是作为一个开头。

  查看一些流程,很多提到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于是就去查阅这方面内容,之前确实是有这个从业许可证,而且从备案流程上,之前是前证后照,这照是指营业执照,也就是你先从事食品行业,需要得到前置审批的文件,才能拿到营业资质。后面又改为后置审批,先正常办理商事登记,再根据你要从事什么行业,具体去办理审批。

  就《食品流通许可证》来说,之前是《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实行分段管理,分段发放生产、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等。不过也看到介绍说,2015年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实施了几年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被废止。按说这个食品流通许可证也就废止了,只不过现在网页上的信息还都是写着这个证件,也就把这个历史提一下。

  那后面要怎么做,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备案的操作,市场监督总局在2021年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在2023年第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有专门章节提及,第六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备案的方式,是备案的信息采集表,新企业可以在做商事登记时一并进行,已注册企业开展这方面业务的,就要单独申请。

  关于具体的办理,以深圳地区为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找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窗口,接着在政务公开的行政许可公示,可以看到相关的公示,不过这里所有业务的公示,不是专门针对这个备案。

  考虑到预包装食品现在适用这种方式,那么红酒进口企业是否也只是需要办理这样的一个备案,就视为获得经营资质。具体有业务需要的时候,结合口岸海关要求,以及咨询市场监督局而定。

  之前有个【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分三个不同的登录窗口,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系统、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备案系统、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分别对应不同的企业主体。现在点击进去,会提示:本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请通过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登录。

  现在从单一窗口的路径,网址是:,打开之后是一个英文界面,用国内企业的操作员卡无法登录,

  现在的规章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里面提到了两类注册方式。第七条提到的食品,需要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具体去看这部法规。

  而第九条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葡萄酒等酒类不再第七条的范围内,国外葡萄酒厂商可以自行申请。

  对于通过评估审核的境外企业,海关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这个法规和系统是针对所有食品类型,不只是葡萄酒等酒类,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一个【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查询,通过注册的生产企业信息会在这个系统显示。

  如果你是境外生产企业,可以在这里查询是否注册成功,有异常就及时处理。如果作为其他相关人员,也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询到你想找的企业信息。

  例如找国外某个供应商订货,可以看到他们是否有出口中国的资质,在查询时出了查看企业名称,也应该留意注册有效期,还有产品类型。

  在这个信息服务模块中,还有一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主要对一些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物等有个产品信息名单,大概意思就是那些国家可以出口那种产品到中国,不在名单内也就代表无法进口,当然葡萄酒等酒类不在这个范围内。

  虽然都是相关企业主体的备案,境外生产企业放在进出口食品功能模块,而进口商、出口商和代理商是放在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专门写食品进出口,第九十六条写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第九十七条写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进口商的备案,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的企业管理模块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进去后提示首次登录需先办理备案,从备案页面看相对简单,填写企业信息、写明要进口的食品类型、并做出一些承诺,再从海关的办事指南,需要提交的附件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等文件。

  关于进口商备案名单的查询,在进出口食品局和其他页面,没有找到相关的查询渠道,不过在这个旧系统有查询入口,实际在前面备案界面也可以入口。

  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一样,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也是要境外公司才能等登录,我们就从海关的办事指南,看这块备案一般需要什么。

  从要求的资料就一份,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表单,对比生产企业少了很多要求,更多像是走一个程序,让海关知道有这个企业会作为销售公司。现在申请表不用走纸质,直接在网页上填写,内容分为三部分:企业资料、经营食品及化妆品种类、企业承诺书,和前面进口商的备案内容相似,而且还不需要那些随附资料。

  完成这个三个备案,从涉及的企业主体来说,就已经具备进出口食品的资质,在实际的进口业务,主要是关于产品的要求。

  相关介绍都有写到进口食品,需要提前做标签备案,于是就要找怎么去备案,发现很多介绍只是写了有这件事,但没有说怎么去做,或者是依据那个法规要求。

  之后看到《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这个公告的第一款就写到,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那就可以确定,在此之前确实是需要做标签备案,不过已经在几年前取消了,关于标签的要求,进口商也可以参照这个公告要求去执行。

  公告中第三款也提到,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意思就是这些资料要随时准备着,申报的时候不一定要提供,如果有查货,或者送检,要提交的和之前差不多。

  这虽然和企业主体不相关,不过也是备案事项,就放在这里,那怕已经不用做这个备案,也还是写出来,让刚接触的知道有这么回事。

  原产地证明,英文全称: Certificate of origin,一般在包括葡萄酒等酒类的食品进口,会都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这不是普通的工业品,食品安全大于天,原产地证明是溯源的依据文件之一。

  几乎所有的介绍都会提到要产地证,我本来想看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没列明需要提供的资料,好像旧版是有的,不过最新版本没有具体的列明,但一般还是会按以前的模式操作。

  可以找到关于进口产地证提供的明文是,《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四条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

  卫生证书,英文全称: Certificate of sanitary,这个文件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样没有提到,不过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的具体介绍稍后,办事指南的材料目录中有明确列出这个文件,输出国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其实不止食品,就是水果、和其他一些动植物都需要有这个,这是从入境检疫的监管角度来的。

  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正常还是比较常见,那些很多工业品也可能用到,自由销售证明来说,很多人可能没接触过,我也没有听过,所以要先了解下是什么。

  自由销售证书,英文全称:Free Sales Certificate,简称FSC,证明该产品在出口国家市场上得到合法允许销售或使用,并符合该出口国家的法规要求。

  我们以中国一些产品的出口为例,看看他们是怎么申请这个《自由销售证书》,这样就知道在进口食品是为什么要提供,以及是怎么来的。

  在贸促会的商事认证服务平台,有自由销售证书的申请模块,一般会写上“允许在中国自由销售,出口不受限”,贸促会的全程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他有另一块牌子是:中国国际商会(CCOIC),官方介绍他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商会(ICC)工作的国家商会。

  在国内也有其他机构可以申请,例如: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等,以下是这三家的信息路径。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页,行业服务-技术服务-外贸单证,就有关于自由销售证书的办理流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政务服务门户-其他服务-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这里应该叫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网页,会员之家-申办《自由销售证明》,也是有一份他们内部的作业指导。

  作为进口方,我们就是知道这个是怎么回事,然后让供应商提供,具体他们在当地国家怎么申请,对我们并不重要。

  成分分析报告,英文全称:Analysis Report,几乎所有的介绍都提到要提供这份资料,不过法规和办事指南没有具体列出来,可以当作是按照惯例执行,或者是海关为了核对标签内容,以及送检时的数据对比,这要有这份资料作为参考。

  如《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二条的部分内容,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即海关需要审核,进口的葡萄酒,包括其他所有食品,里面的成品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毕竟标签虽然列出了一些,那只是保证消费者的一些知情权,而很难概括到产品的主要信息。

  再这个成分分析报告,可以是供应商自己提供,或必须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这个各有说法,具体最好是在那个口岸进口,就找现场海关确认,这也是任何进口流程需要去做的一个环节。

  为什么要这么做,出了说每个海关在执行上有些差异外,也可能是有政策的变动,在贸易便利化的大趋势下,很多之前的流程和单证都在逐步简化,这是一个趋势。

  看到有个进口葡萄酒海关检测项目的介绍,基于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海关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葡萄酒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主要有:赭曲霉毒素A、山梨酸及其盐类、二氧化硫、铅等,这个可以作为参考。

  海关关于葡萄酒的规范申报,有要求申报年份,这是针对年份葡萄酒,应申报酿酒用的葡萄收获采摘年份,并非葡萄酒的装瓶年份。而就GB/T 15037-2006关于年份葡萄酒的定义,这个年份的葡萄酒要占比80%。

  而这个生产日期证明,英文全称:Certificate of Bottling Dates,前面提了一下年份,是为了做个区分,这里的生产日期即是灌装的生产日期,Bottling即装瓶的意思。

  要这个生产日期证明,可能是由于标签上要标注生产日期,海关就有相应要求,根据老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生产日期(批号)是报检的申报内容之一,虽然新版的管理办法没有这些内容,不排除还是按照之前的执行,我估计这个证明也是便于在查验时,对货物进行对照。

  前面有写到已经取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不过在进口申报、还有海关查验环节,还是要提供货物标签的全套资料,进口葡萄酒的标签可能是全英文的,还需要同步提供翻译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所以出了原英文标签,英文的翻译件,还需要有加贴的中文标签。

  关于标签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六十七条写的就是,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

  另外也可以参照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这里面对于怎么去标注这些事项有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标签还可以分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对于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有些内容可以在说明书等上注明。

  还有些标注内容的豁免,例如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识保质期。

  以上主要就需要提供的资料做些说明,除此之外,正常贸易的进出口单证,如:采购合同、发票(或者是原厂发票)、装箱单,这些就不用特别介绍。

  相关的企业完成注册和备案,也能够提供相应的单据,我们就当作是货物可以安排装运,一般葡萄酒等的进口,有些通过香港中转,有些直运国内的、也是把保税区作为中转、或是短期的存储仓库,当然也有写是进口散酒,在保税区再次灌装。

  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对于保税区内加工企业的进出物料,还有仓储的货物,都是按保税方式办理,即不是正式报关,暂不用缴纳关税等税款。

  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进口食品合格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就是前面提到的海关监管条件A: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这两者的具体措施。

  这项海关监管业务虽然做了专门介绍,也有单独的办事指南,根据办理流程的介绍,在单一窗口进行网上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

  虽然在互联网+海关有进入的路径,点进去后发现,页面还是跳越到一般进口的申报界面,并没有单独的申报系统。

  办事指南中也提到,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合格评定周期,这也说明在向海关申报后,报关单不会像一般工业品那样,几分钟就审结放行,会有一些时限要求。

  海关根据合格评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也可能抽取样品送检,没有实际操作过,也不知道是否需要批批抽检。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这个证书,这也相当于国内的卫生证明,进口食品一般就是凭【进口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履行进口监管手续的销售证明。

  对于保税区内的货物,海关的《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提到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即不需要等检测结果出来,可以先办结合格评定的手续。

  如前款提到,合格评定是和货物进口报关一并申报,只是同步多提交一些单证,如果说合格评定是为了拿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那么进口报关是正常进口需要履行的环节6t体育官方网站,在海关申报后,海关会根据货物归类、申报要素、价格、产地等要素,确定货物的进口完税价格,并依法签发进口税费缴款单。

  现在的税单签发和缴纳,也都是在单一窗口完成,很少需要签发纸质的税单,企业只要保证公账里有钱,也是直接进行网上支付。关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的税率,和税款的计算,在前面归类部分已经做了说明,可以回看。

  海关对于已经付税的进口报关单,系统会完成放行手续,当然也有些会下发查验指令,包括在口岸现场查验,也有些是到目的地查验。

  假设没有进一步监管的指令,那么收到放行通知书就货物运输,把货物从海关监管区域内提取出来,就此完成海关环节的所有手续。

  在海关总署网页看关于葡萄酒的法规,有两个公告是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的事项,包括: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

  香港作为葡萄酒进到内地的重要中转地,在香港工业贸易署网页写到的,这个措施是为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地位。这两个公告的起源,来自于2010年海关总署和香港海关签订的《为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合作安排》(通关征税便利安排)。

  这个安排主要有这些一些措施,葡萄酒需要从香港转运,要有在香港注册登记的 [备案葡萄酒出口商],并拿到出口商备案编号,这是获得资质。

  在每批葡萄酒进口之前,这个香港备案葡萄酒出口商要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备案,并经香港海关审核备案的,可以享受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申报之后拿到《便利措施备案编号》,内地进口商在申报进口相关葡萄酒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便利措施备案编号”。

  这样就可以享受快速通关,当然也还是要正常征税,不过有个疑惑,公告没有讲到这些葡萄酒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前面说到合格评定,有些新闻报道是说可以一天完成通关。

  在查看葡萄酒进口相关文件的时候,看到一个商务部的公告,是2020年第58号,写的是对澳大利亚产的葡萄酒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保证金。

  不知道现在这件事的最新进展,这里只当是提及有这样的事件,由于一些贸易管制的需要,会影响到某些产地葡萄酒的进口成本,这也是提醒我们应该实时关注一些咨询,有时也可能是受一些时局的影响。

  对于这个公告详细的就暂不去提,我们需要知道的信息是,从补贴率比率列表看到,征收范围在6.3%-6.4%,相当于征收这么多的关税率,前面提到葡萄酒关税是14%,接近增加了二分之一,相应的这部分补贴金额也需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等写完发现字数太多了,将就就这样吧,也消耗了不少时间,本来还想在写一下葡萄酒在保税区内灌装的内容,想想还是算了,以后有时间再说。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2021年第4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8、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11、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

  12、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3、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关于澳大利亚产红酒的反补贴)